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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质量检测鉴定的类别-报告可加急
发布时间: 2023-06-14 13:28 更新时间: 2024-09-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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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质量检测鉴定的类别


(1)房屋可靠性鉴定


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5)危险房屋鉴定;


(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8)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对于建议观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迁出。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中建议处理使用的房屋,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应迁出。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迁出。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栋房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会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对于该类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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