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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安全鉴定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1-14

浅析房屋安全鉴定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1.关于《危标》和《可标》的使用选择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一99)(以下简称《危标》)1.0.2条规定:《危标》的适用范围是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以下简称《可标》)1.0.2条规定:《可标》的适用范围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不分鉴定类别,两种标准混用,且使用《可标》既不严谨,也不规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导致鉴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现许多明显错误,由此而形成的鉴定结论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治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治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治理职能服务的。因此,建议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选择使用《危标》而不是《可标》。而在进行房屋改造前的专门鉴定时,应该首先选择使用《可标》,而不是《危标》。

2.关于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的异同

(1)《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2房屋改造前的应急检查;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可标》条文说明1.0.2条指出:当承重结构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征兆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抢险和紧急加固为目标的安全性检查与鉴定,亦即通常所谓的危房鉴定,属于应急鉴定范畴,即《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了危房鉴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鉴定。

(2)建设部129号令规定:市县RM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从129号令第6条至第14条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险房屋治理规定》即129号令中,安全性鉴定和危房鉴定(危险性鉴定)是同一个概念,即危房鉴定也称为安全鉴定。

由上述讨论可知,当使用《可标》并按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时,对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区别。而使用《危标》并按建设部129号令规定的方法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时,则无须对二者加以区分。

3.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办法》即部令141号明确规定(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工作,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检测业务。而我们有一些鉴定机构并未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有的仅只有计量认证,这就意味着,这些鉴定机构进行既有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检测属违规运作,一旦出现工作差错、纠纷或诉讼,将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2)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的规定,检测机构只是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物理、化学检测。简单说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物理、化学技术数据,而整个房屋是否安全或质量是否合格,应由鉴定机构另行出具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或者由有关各方参与共同进行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XX)(20XX版)第10.2.3条规定:混凝土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验收。此条规定足以说明检测单位提供的只是技术数据,而不是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后结论。

(3)材料和结构检测应该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但是,我们有些鉴定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科学合理。例如在进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强度检测时,没有按照检测技术规程和标准的规定,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如此一来,检测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检测技术规程的理论根据一一数理统计原理(一是样本随机抽取,二是样本数要足够)。

4.关于房屋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复核验算

在日常鉴定工作中,经常要对被鉴定的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某些构件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验算时荷载参数如何选取,值得讨论。例如: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按现行规范应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则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为1.5kN/m2,新规范比老规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XX)实施以前,住宅的楼面活荷载都是按1.5kN/m2进行设计计算的。那么我们现在因某些原因对这些房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若按照现行规范来进行复核验算,这些房屋结构承载力都难以通过理论计算,会得出结构不安全的结论。但实际上它们都能正常使用,因为它们本身可以承受原规范所规定的荷载。那么这个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呢,建议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处理: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新规范实施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规范进行验算,检测的实际荷载值,用实际荷载值进行验算。新规范实施以后设计的房屋,用新规范进行验算。

(2)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可能达到房屋设计基准期的房屋、拟进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进行抗震鉴定,无论是何种房屋,均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验算,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5.关于几个资质问题的讨论

5.1设计资质

有些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危房处理建议,并不只是原则性的处理建议,而是非常具体的加固维修方案,有的甚至还有加固设计图纸。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时,有时直接修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设计方案。然而,在我们鉴定机构没有任何相关设计资质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治理规定》,随时有可能受到有关治理部门的查处。当稍有不慎,出现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将给我们的鉴定机构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鉴定机构在审定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时,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到变动房屋的承重结构,一定要审查有与该房屋相应建筑******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变动设计方案,而不能只以装饰装修设计图作为结构变动依据。因为,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建设部《******标准》的有关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托付房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仅具备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是没有资格出具房屋承重结构变动设计方案的。对此,鉴定机构应予以充分注意,幸免一旦出现工程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

5.2检测资质

前已所述,进行结构检测需要取得省级建设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部141号令还明文规定,检测机构必须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与政府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真正做到,也没有完全做到)。要取得这样的检测资质不容易,我们有的直辖市鉴定机构的检测资质是由房管局颁发的,这在省级行政区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建设部的规定。但是我们的鉴定工作又确实需要有检测工作作为技术基础,缺其不可,这个矛盾如何解决还需要大家共同讨论研究,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也许是出路之一。

5.3抗震鉴定资质

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治理规定》明文规定,房屋的抗震鉴定应该由具有相应建筑******的设计单位来承担。而我们的鉴定机构几乎都没有设计资质,承担抗震鉴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有的鉴定机构将抗震鉴定和安全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合在一起做,结论放在一个报告中,这样无论是在鉴定程序上还是在鉴定方法上均不妥当。可靠性标准有关编写专家曾特别告诫笔者,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完全是两码事,不应该在同一份鉴定报告中混淆鉴定。此次中小学校舍检查时,这种情况很多,但这只是个特例,不能引以为范例。在我们日常鉴定工作中还是应当幸免出现这种情况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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